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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转载)天长市第一例非法游行案三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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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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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08: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工仔不慎死于非命,为了索要高额赔偿,给政府和建筑施工方施加压力,亲属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游行,10月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某中学教师)、王某某、谢某某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据悉,此案是天长市公安局办理的第一例涉嫌非法游行罪的案件
今年25的岁董某某家住天长市大通镇农村,农闲之余,在市区一家建筑工地打工。9月28日7时许,给工地送沙子的农用车在施工现场倒车时,路边突然塌陷,导致农用车侧翻,满载沙子的农用车当场将正在旁边施工的董某某掩埋,等到工友们七手八脚地将董某某扒出来时,发现他已经死亡。
悲剧发生后,死者的父亲董某委托死者的表哥、某中学教师陈某某,以及死者的表哥王某某和死者的姐夫谢某某三人,处理这起事件,与三家开发建筑公司进行赔偿事宜的谈判。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提出了150万元的赔偿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后,9月28日17时,死者的父亲带领十余名亲属,将售楼部的玻璃门、楼盘模型、饮水机等物品故意冲砸毁坏。
9月29日,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再次没有得到满足时,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组织策划,以拉横幅、拿花圈游行的方式,造大声势、扩大社会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让开发商能满足他们150万元的赔偿要求,并安排死者的姐姐等人,用白布制作横幅,写上标语,当日下午4时许,由死者的几十名亲属举横幅、拿花圈,从市区的安乐路出发,向人口密集的天发广场游行示威,引来大批围观者,造成交通拥堵。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察及时维持交通秩序,责令非法游行的队伍立即解散,可是,参与游行的人不服从交通警察的解散令,造成建设东路、平安路交通堵塞近一个小时,众多汽车无法通行,导致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9月30日上午,为了给开发商施加压力,死者的亲属将花圈挂在工地正在建筑的商住楼5楼外,并在售楼部门口放花圈、烧纸钱,还将装尸体的冰棺停放在建筑工地,继续索要高额赔偿。
事件发生和处置期间,天长市公安局民警多次告知死者的亲属,要依法维权,按照法律程序处理这起事件,将尸体撤离工地,死者亲属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的劝告。
9月30日18时许,天长市公安局民警再次向死者亲属说明情况,宣传法律法规,要求他们将尸体撤离工地,否则,将予以强行撤离时,再次遭到死者的父亲董某某、死者的妻子袁某某等人的暴力阻拦。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刑侦、巡防、治安和部分派出所民警,依法将停尸现场强行撤离,将阻碍公安民警执法的违法人员董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等人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调查取证,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为达到高额赔偿的要求,造大声势,向政府施压,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非法游行,造成天长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堵塞,经交警劝阻不服从解散命令,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和第296条的规定,陈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游行罪,10月1日,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刑事拘留,目前,此案在进一步侦查、处理之中
祈祷死者安息!希望受到处罚的人及其亲属冷静些,换位思考,社会需要和谐。
相关法律连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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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10-12 09: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此做法表示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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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0: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家属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为死者讨回公道,不应该如此做,这样做既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还对社会产生了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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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1: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做法不会得到好的结果,,处理事情还是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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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10-12 11: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公民,就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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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2-10-12 12: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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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10-12 12: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个差不多就行了,要的也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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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2-10-12 12: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能理解为发死人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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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4: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像这样的建筑工地伤亡事故,要150万真是狮子大开口,在上海的话会闹的也最多100万搞定,正常的80到90万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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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2-10-12 15: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这样的事情按中国现在的国情是要闹,但要闹对路子。。。。要拿捏分寸! 现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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