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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信息] 为什么安置房,要求先签字后拿鈅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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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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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6: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滨河小区二期的安置房都拿到了,一期的到现在还不给,这是为什么????而且要想拿房必须先签字再拿鈅匙,拿到的也就一把鈅匙(你爱拿不拿),难道我们老百姓就不没有权利去查验一下我们今后要长期生活的住房吗?你随便搞成什么样子我们也必须接受吗?房管局你们这样是不是太霸道了?请各位领导给与解释一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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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5-4 17: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工程款未付清的原因,施工单位只移交一把钥匙,相关单位正在协调处理,楼主的问题应该这两天就能得到解决,最迟下周就能领到钥匙,恭贺乔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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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3-5-4 18:46:38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先验房再签字。安置房交房也应该保护房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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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5-4 18: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质量差的一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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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5-4 19: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没的选择了。也只能这样了。跟政府搞你永远是第二名,更何况先前政府已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很多人兴奋了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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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9: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是工程款未付清的原因,施工单位只移交一把钥匙,相关单位正在协调处理,楼主的问题应该这两天就能得到解决,最迟下周就能领到钥匙,恭贺乔迁!能搞到就不错了有的申请还申请不到呢应该满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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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5-5 10: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請問你們未交屋前的房租補貼款有按時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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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5-5 12: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坐望闲云 于 2013-5-5 13:07 编辑

根据《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自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日前拆迁工作队已同我们被拆迁户进行结算,目前房屋尚未交付,而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只计算到5月底,也就是说只给了“算账”后的1个月的补助费,根本谈不上安置,请问拆迁指挥部你们的依据是什么呢?在房屋还不能交付,提前和安置户算账的情况下,付了一个月的房租而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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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5-6 08: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真搞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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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6 08: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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