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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关于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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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7: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母亲是一名退休干部,今年74岁,在2008年的6月份和2010年元月份的时候,在家接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来安公司的电话,被接到了保险公司的会议室参加座谈会,会上业务人员大谈参加保险的各种好处,介绍买保险的利息比银行高很多,每年还能分红,还有人身意外保险,买了保险后,如果遇到急用钱的时候,什么时间都可以取出来,连本带利一分不少。在他们的劝说下,我母亲分别买了两份保险,三年和五年期的,总共8万元。在今年要用钱时,我母亲去保险公司取其中的三年期满的那份保险,才知道这是退保,要从三万保费里扣三千多元费用,已存了五年多了,利息加分红只有近一千二百元,还要扣三千多元,这个与他们当时说的完全不一样了,这个时候他们才说这个保险是有期限的,是43年。这些在当时介绍保险的时候只字未提,只是说了很多保险的好处,是和存在银行里一样的,而且利息还比银行高。拿出另外一份保险看了才知道是68年的,提前取的话就是退保,要扣两万多元的费用,这些他们当时是一字未提,办理手续时也是让我母亲签个名字,其他的都是包办的。
我母亲省吃俭用一辈子存了一点钱留作养老,在他们的劝说下大部分都买了保险,因为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以前也认识,介绍保险的时候只说好处,其他的一字都没提,保险合同老年人也看不懂,就听信了保险公司的宣传介绍买了两份保险。在买保险的时候也没有和家人商量,以为是和存银行里一样的,而且保险公司是国家的企业,不会骗人的,没想到合同里有关投保人的霸王条款只字不提。人寿保险公司为了自己利益,打着国企的摊牌进行欺骗宣传,我感觉这是一种欺诈行为。找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人理论,她说只按合同办事,至于业务员怎么说的和做的,公司管不着,要找去找业务员。来安人寿保险公司用欺骗的手段,骗取我母亲的信任,将留作养老的储蓄存款大部分买了保险,给我母亲晚年的生活造了很大的影响。
我之所以把这些写出来,就是提醒大家,特别是老年人,千万不要想念人寿保险公司的宣传和甜言蜜语,防止上当受骗,对他们这种打着国家企业的招牌行欺骗之实,要披露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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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1 17: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寿保险公司的许多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包括: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按照保监会出台的与新保险法配套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在向个人销售投连、分红、万能等投资型产品时,要求投保人在合同上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后签名。上述这些规定和要求,来安人寿保险公司都没有做到,作为保险公司应该知道这些规定的,而他们的做法完全违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就是一种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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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1 17:45:03
人寿保险公司的许多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包括: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按照保监会出台的与新保险法配套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在向个人销售投连、分红、万能等投资型产品时,要求投保人在合同上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后签名。上述这些规定和要求,来安人寿保险公司都没有做到,作为保险公司应该知道这些规定的,而他们的做法完全违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就是一种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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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3-10-21 18: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还有银行卖保险   保险公司和银行相互勾结    银行人员利用群众对银行的信任  被忽悠买了保险 这种情况你可以去银监会投诉   现在国家的保险制度还不健全   说白了 就是玩文字游戏  老年人在买的时候一定要带子女去看看保险条款 以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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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9: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上当者。对来安保险公司的做法我真的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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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10-21 20: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大虾听我一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保险行业是有风险的,他们即然承保了你的某个险种,那他有可能就有陪钱。关键是购买时一定三思,读懂条款。你如果购买,要有付出的承受心里。还是那句话,天上不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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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10-21 20: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财产险还行。人险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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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21: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寿保险,约等于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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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3-10-21 21: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城老哥 发表于 2013-10-21 17:43
人寿保险公司的许多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作为保险 ...

    保险的灵魂是保障,而非收益。
    每个家庭购买人寿保险产品不应超过三种,1.意外险(一般100元1张,保险期限1年,保额2—5万元不等),2.传统重疾医疗险,3.少儿教育金险(一定要有附加被保险人豁免条款)。其它一切分红或万能等带有理财功能的险种都应避而远之,因为凡具有分红功能等理财产品大都缴费高,保障低,与意外险和重疾险相比较的话,性价比相差太大,最高甚至可达百倍。因此,千万不要被分红等收益所诱惑。否则,只会被一些无良业务员毫不负责任的忽悠购买而后悔莫及。
   年龄超过55岁以上的,除意外险以外,重疾险也已不再适合购买,因为年龄超过55岁以上的费率容易出现倒挂现象,也就是说有可能理赔所得的钱比实际交的钱还要少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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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10-21 21: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保险本人是从不相信,专门忽悠人的,你看那保险合同上条款,上面列了数百条,字又那么小,从根本上就是和你玩文字游戏。请问有谁在买保险的时候有耐心去看完哪些条款,更不要说去研究它了。都是你听哪些业务员避重就轻的给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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