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论坛

收起左侧
楼主:金来安 - 

[焦点话题] 斯人已去,清名永存---纪念董秀松同志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6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4-6-23 13:21:41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董老一路走好!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6-23 13: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整正的共产党员。董老一路走好。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qym

参加活动:2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0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6-23 15: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听他家人说:在他生病期间,知道自己的在世日子也不多了,就主动去单位缴了最后一次党费----1000元。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9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6-23 16: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来安县,他就是一个真正共产党员的代表。你是说:在来安县,其他党员就不是一个真正共产党员?!!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4-6-23 16: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曲解,也不要别有用心,对这样一位老人,我们应该怀着崇敬的心情。他无愧于共产党员的称号。在全国上下开展群众路线教育的今天,他就是一个典型。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2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5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6-23 17: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乡自带干粮,从不吃乡镇村队和农民的饭。从参加工作坚持到退休!
曾经是计委和物资局的负责人,1983年自建房,一砖一瓦、水泥、木材、钢材没有一样是计划内平价,全部是市场高价(张张票据为证)。
五十年代就是正科级直至退休。五个儿女,大女儿六十多,小儿子四十多,没有一个有正式工作单位。
大用镇初中的入学通知书(民国);毕业证书(民国);结婚证;50年代以来的选民证(含孩子);参加工作至退休的任职、调资文件、工作证;入党以来交纳党费的收据。个人的档案材料,一样不少,一件不缺。
这个人就是来安县档案局原局长董秀松。
缅怀他,悼念他,祝他一路走好!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2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5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6-23 17: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骑侠客 发表于 2014-6-23 11:33
一位好人离世了,我一开始工作就知道他,当时还上人民日报头版,“董秀松不是人古怪人”,一路走好。

董老此人,在人间,可以称得上是人间的一个好人;到了天堂,也可以称得上是天堂里的好人!
我敬仰他,缅怀他!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44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6-23 18: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党员现在还有几人啊。这样的人今天苦干100年也是干不上局长的。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6-23 20: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他当年下乡到我们乡时,的确是自带干粮(锅巴)。中午同行的人都在乡政府食堂吃饭(当时还喝了一点“乙级白酒”,1元一瓶的那种),好不容易找到他时,他坚决不去食堂,而是吃自己的锅巴。当时有些同志不以为然,甚至说风凉话。说真话,我当时还是比较感动的。。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63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6-23 20: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路走好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