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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愛の偂倣 - 

[停电信息] 此二人麻烦大家给寻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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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07: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01b668771424b84d-83c08e3bcea0f8d0-81571492a518853d0c68776b0c7a9093.jpg_1:}还是没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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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08: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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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08: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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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08: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大家帮忙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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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5-1-7 08:55:43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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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5-1-7 09: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快过年了,小偷们更加猖獗,自己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给这些人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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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09: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搜索!小偷真是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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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09: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首灯火阑珊 发表于 2015-1-7 09:39
快过年了,小偷们更加猖獗,自己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给这些人可趁之机!

她们不是小偷     只是我自己遗忘在公交车上了    到家回头再去公交师傅那去找就没了   看监控  是这两个人故意拿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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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5-1-7 10: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   {:soso_e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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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0:53:0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掉东西是最急人的,特别是一些证件遗失,我老婆也曾把包丢马自达上了,几千块还有证件,都没有了,好人很多,坏人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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