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论坛

收起左侧
楼主:499498430 - 

这是谁家的法院 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来安县政府吗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60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7-10 07: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拿出真相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8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1-7-10 10: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木看完  看的眼睛都疼  不过关注中、、、、、、、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47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7-10 11: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的法院还是讲情理的,不然就判你死缓了,呵呵!还不说声:谢谢!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1-7-10 17: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第一节    故意伤害罪

第十一条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仅供参考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2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4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1-7-11 10: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胜于雄辩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25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44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7-13 07: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99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1-7-13 07: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月愤青真多……请拿证据说话 没有证据 这就是诽谤重伤 如果有人追究起来 你是要担负法律责任的
说别人没法律意识 首先你自己得先有点法律意识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7-13 09: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社会有钱才是王道····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1-7-14 11: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县检查院的起诉书, 还有辩护律师庭审的辩护词!你们都没有看吗?就这样胡说八道吗!
什么“没有证据 这就是诽谤重伤 如果有人追究起来 你是要担负法律责任的
说别人没法律意识 首先你自己得先有点法律意识”
无知而可笑之极啊!!!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07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7-14 12: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路过看看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