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论坛

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收起左侧

[焦点话题] 人民法院也要执行法规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43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分享到:
发表于 2011-10-13 20: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水煮鱼 于 2011-10-13 21:23 编辑

今日在一处墙体上看见来安县人民法院贴出的一份公告,公告中有多处不够严谨.


第一,公告里使用的公章中()字和()竟然是繁体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早在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已经通过,并在2001年1月1日起实行.时至今日已经十年有余,为什么来安县人民法院使用的公章,依旧还是繁体字呢.


第二,公告中的日期竟然是二00一一年,这份公告足足提前了18000年超前意识又太强.


一个落后一个超前是多么的不够严谨,真不知道来安县人民法院是不是在办案中也不严谨.


图一
SAM_3235.JPG
图二
_副本.jpg
本帖评分记录活跃度 收起 理由
惠姐 + 2 细节很重要,支持你!
总评分: 活跃度 + 2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21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1-10-13 20: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儿戏还儿戏,太不严谨了!
法院应该追究这个办事人员的责任。
公章也许是解放初期刻的,一边当文物保管,一边试用,一举两得。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1-10-13 20: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就多了那一点···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65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1-10-13 20: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改进啊...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10-13 20: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见字如见人。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484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10-13 20: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喝人巴拉的。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3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1-10-13 21: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章的问题不大,只是字写得太不认真了。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10-13 21: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早就是“人名”法院,早就领教,只是无力抗衡。腐败啊!都是人情的法院,咱这老百姓也就是个人名。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1-10-13 21: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把有关人员送小学一年级进修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10-13 21: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现楼主是个吹毛求“屁”的人!不要在那里不懂装懂好不好?法院的公章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你以为来安法院有权利自己刻制公章啊?还说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早在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已经通过,并在2001年1月1日起实行.你在里面那一条看到禁止法院公章使用繁体字的?不了解事实就不要乱说话,不然会被人笑话的!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