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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水煮鱼 - 

[焦点话题] 人民法院也要执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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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10-13 21: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见其人对待工作的认真态度可谓一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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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1-10-13 21: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莫非他们也想穿越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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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1-10-13 21: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朦胧创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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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10-13 22: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来安县人民法院樊益龙,由于本人的工作态度不严谨,出现了低级别的错误,反应了本人各方面都有待提高,尤其书写上的不规范,让这么严肃的公告出现了这么不当潦草字,对此本人今后一定接受教训。在此向大家表示检讨欢迎大家对我的工作加以监督,提出宝贵意见。这既是对法律负责,也是对本人教育。谢谢!。(公章没有错误,请不用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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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22: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黑色8210


    首先感谢你对来安论坛的关注,我文化程度低不懂的什么是"吹毛求屁"还得请你给我解释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不明白是来安人民法院不是国家机关???还是你口中的最高人民法院不是国家机关???又或者是法律另外有规定???但我查了相关资料得知最高人民法院所用的公章里也是规范文字不是繁体字,看来法律也没有给最高人民法院这个"特殊规定".

第一章第五条和第六条也对推行规范文字的利弊做了分析.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我确认自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我是文化水平低很多东西都不懂,但我知道学习,知道查阅相关信息资料.不知道我的解答您是否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部分内容
1 条例1.jpg
2 条例2.jpg
3 条例3.jpg
4 条例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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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1-10-13 23: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有人回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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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1-10-13 23: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部门更应该严谨,因为你发布的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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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10-13 23: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错就改是个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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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10-13 23: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法院出现第二个“王勇平”了,没有想好就接招,领导是要批评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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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1-10-14 01: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安县人民法院的公章,我见过多年,如果不是今天网友提出,还真没有注意他是个繁体字。原因很简单,我们一直认为法律(法院)是至高无尚的,它是不会有错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来安县人民法院印章启用多年,如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希望法院领导能够关注一下。楼主很细心,并非追毛求疵。法院的工作人员回复也很诚恳,没有因为是微小的疏忽而置之不理,比个别单位要强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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