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论坛

收起左侧
楼主:笨笨 - 

[停电信息] 岂能一手遮天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5 天

连续签到: 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1-11-1 20: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时代不同了,要有钱有权有人啊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20: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理是催不夸的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20: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大案件疑点,一审为何禁谈

     众所周知,案发原因和案件来源,是查明案件事实和性质的最重要证据,也是关乎案件能否成立的最重要证据,一审中,被告要求举证,要求辩护,被法庭禁止:“这些事你不要说,说了也没有人回答你”。

本案案发原因和案件来源的基本情况是:2010年4月20日夜,涉案人员徐超亲属驾车将张树平职工汤如军撞伤,张树平将受伤职工送滁州医院抢救;徐在刘文浩等组织下,当晚驾车带领20多人赶往滁州医院,将正在抢救伤员的张树平一家三口打伤住院;因“徐超系两劳释放人员,曾犯强奸、聚众斗殴罪,出狱后继续勾结黑社会为非作歹”得不到任何处理,4月23至5月4日,张树平向多方写信,反映“徐超堂哥、县监察局局长刘文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张树平举报“黑恶势力”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一周后的5月11,一家三口即被以“黑恶势力”逮捕入狱。对此,二审法庭细心听取了被告提出的九个问题:

第一,张树平实名举报“黑恶势力”,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关方面应当给予答复,为何至今不作任何答复?

第二,张树平举报他人犯罪,材料落入何人之手,为何全家被抓?

第三,张树平一家因见义勇为被打,致害人明显属于寻衅滋事,为何不被查处?

第四,张树平夫妻在涉案事件中被打伤,要求作伤情鉴定,为何不被允许?

第五,张树平见义勇为抢救的受伤害驾驶员,当时出现“创伤性休克”,腿部骨折,应当属于重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87条),肇事者涉嫌犯罪,为何不被查处?

第六,涉案交通肇事中被伤害的农民骨折、昏迷,损失严重,家庭困难,应当得到损害赔偿。张树平被抓后,伤者反映被人威胁,不敢维权。是何人威胁,为何威胁?

第七,据被告亲属反映,侦查期间(6月中旬),公安机关领导已经决定对被告取保候审,并且通知家属接人,后因为一个“神秘电话”,取保候审被取消,有没有这样的“神秘电话”,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实际上通过调阅“取保候审登记表”就能查出端倪,应否查一查?

第八,一起普通民事纠纷,为何“兴师动众”,筛查被告一家历史20年?

第九,据侦查机关“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张树平“涉黑”案件的“接警时间”为2010年5月10日15时57分,刑事拘留时间为5月11日,相隔仅半天时间。办案人员的《归案情况》也写明:“2010年5月10日立案侦查,在掌握大量证据后于2010年5月11日将张树平、汪银凤、张雷抓获归案,同日三人被刑事拘留”。从时间上看,半天不可能完成对证人的调查和对三人的侦查;从在卷材料看,此间并没有任何侦查材料形成。如此虚假材料如何形成,何人指使操纵?

以上九个问题,一审为何谈虎色变。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9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150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1-11-1 21: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吊用!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9

组织活动:1

签到天数: 37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11-1 23: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明白......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83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1-11-2 08: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尽快把中院的判决书发上来给大家看看,不要留悬疑给大家。只想看判决书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472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1-11-2 09: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公正性,是真民主的前提和保证!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21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1-11-2 11: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1:}这年头 钱就是内线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12: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最后期限到了,应该很快有判决的消息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12: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滥用职权:亵渎国家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九条分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上述规定,明确表达三层含义: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坏财物等行为,首先强调化解矛盾;第二,矛盾化解的标志,是“达成调解协议”;第三,达成调解协议,涉案行为即不予处罚。本案与张树平有关的民事纠纷,大都经过公安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这种情况,连治安处罚都够不上,一审却给予刑事处罚,是滥用职权,是亵渎法律,是破坏法制。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