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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1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陪同被害人亲属前往滁州市殡仪馆,被害人张山的遗体实施火化。此时,张山的尸体已经停放在殡仪馆里长达798天。
2009年11月4日,张山因琐事与被告人李水发生的争吵时,被李水用单刃尖刀刺穿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0年7月13日,滁州市中院一审判决:李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被害人父母、妻子及子女损失382371.5元。二审期间,李水承诺以一处房产对被害人家庭赔偿,因积极赔偿,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水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唯一住房,拒绝执行。中院执行局对李水进行说服,最终李水与被害人家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妥善化解了刑事犯罪遗留问题。(蔡太传 马秀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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