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噩梦还没过去 于 2010-12-18 19:57 编辑
金县长:你好! 首先,感谢您和来安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感谢来安法院,为了本案重新成立专门调查组,千里迢迢冒着生命危险(途遇多起交通事故,绕道前来)赶赴永嘉,向永嘉法院和我本人反馈来安法院的意见。我对来安法院的工作态度和艰难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遗憾的是,来安法院所带来的法律意见,只不过是在维持原先处置的基础上加以粉饰,仍然没有从要害上给出意见,解决问题,本人无法接受!现本人公开在这里提出异议: 第一、我在前面的申诉中多次提出:被告史庆丰在案发前,在来安县新安镇马厂村(来安县气象局对面的教堂隔壁)购置土地0.95亩。于后,从我处骗钱盖起了两间两层小型别墅,该别墅的处分权由史庆丰所有。 史庆丰自己在刑事案的供述中也承认,他用我首次在农行卡上存给他的51万里的钱买了汽车后,余下的和史兵联合开发房子进材料用掉了。((2007)浦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第3页第7行) 证人史兵证实自己和史庆丰基本不来往,从来不谈生意上的事。(该页最后一行) 2008年8月6日,南京市浦口区公安局开展了对史庆丰诈骗款的补充追赃调查,查有史庆丰在来安县新安镇马厂村建有小型别墅一幢,村干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由史庆丰本人向村民买地的购地发票,并告知买地协议一式三份,留给村民小组处的协议书由于保存不当没有找到,及马厂村民小组主任唐国桢笔录一份,证明地由史庆丰所买,房子由史庆丰所建,当时认识史庆丰的人都很奇怪,一个小浑浑哪来那么多的钱造房子。事实清楚,有据可查。 来安法院本次来永嘉,避谈上述这两份铁据,以及它所具有的法律有效性,故意避开了问题的关键,这很不符合法理,本人难以理解! 第二、由于被告史庆丰正在服刑,本案执行过程中,其亲属为了保全房产,串通起来做伪证。惟一的直接证据是,其叔父史兵向来安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涉嫌伪造的《转让协议》: 1、该证据是在永嘉法院委托来安法院执行好几个月之久才炮制出来,在此以前一直没有出现过,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均未见提出,2006年9月25日形成的协议,在三年的期限内均未出现过,这个明显不合常理。 2、史庆丰在买地过程中,有正式收款收据在案,如果是转让,完全应该在出卖地块的村民组、居委会办理相关的手续,其根本无法再逆转该已经形成的事实,只好伪造一份转让协议来掩人耳目。明眼人一眼就能看穿的事,来安法院却予以了“认可”,这更让本人难以承受! 3、史庆丰签字的笔迹有明显的伪造痕迹,与其本人在郭法官到监狱对史庆丰做笔录时书写的“史”字有明显不同,尤其是“史”字的一捺有明显的停顿,完全表明书写人心里有故意、恐惧而形成的,致使出现笔迹的停顿和抖动,史庆丰在其他任何场合下书写签字的“史”字都是没有这种现象的。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来安法院既然有决心重新处置这个案子,就应该避开人为干扰,打破惯性思维,高瞻远瞩地分析问题,关键要分析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所具有的法律有效性,而不是在时隔这么久之后去一一访问对方当事人身边的“知情者”,串成一条表面华丽的“证据链”,这对我这个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略去了关键证据,再多的附加证据也是站不住脚的,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史庆丰拥有该房产,权属十分清楚,只是没有在国土和房产部门登记而已。在中国大地上,有多少类似小产权的房子,打起官司来法院同样要予以执行,无论是永嘉法院还是来安法院,都是有过先例的。 故本人再一次请求来安法院,看在各方面领导如此重视、本人路途如此遥远、及广大网民热切关注的份上,尽快依法对该房产予以查封,本人愿意接受任何人的指控,并同意法院可以等到史庆丰本人刑满释放出来之后再来处置! 希望来安懂法律的朋友提供援助,我的QQ是371843144。在此也特别谢谢论坛的朋友们!请继续支持! 麻海娟 2010.12.17 联系电话:13115837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