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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信息] 法律有底线:公序良俗不可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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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09: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有底线:公序良俗不可违

(揭秘来安县法盲法院之内幕14-22)

2011年10月18日,来安县张树平一家三口被抓案在滁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内行人都知道,除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外,普通刑事案件事实清楚的二审不开庭审理。滁州中院既然开庭,说明一审确错了,而且错的离奇。

2010年4月27日开始,张树平陆续向有关方面写信,举报县监察局长刘文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5月11日,举报未果,张树平一家妻儿三口反而被以“黑恶势力”抓捕入狱。12个月后,在证明所谓的举报纯属子虚乌有的情况下,来安县法院却网罗张家20余年的邻里琐事,重拾早已废弃的“流氓罪”这个筐,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树平一家三口分别判处1年半至3年半有期徒刑。在判决书中,来安县法院居然连涉案罪名的法定刑都不知道,不讲事实,枉法裁判。因判决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引起十数万网民关注,有网民在《来安论坛》爆料,称来安“创造”了《 史上最牛判决书》,来安县法院是“法盲法院”。近日,又有特情暴《最牛判决书》出笼内幕,现逐一披露:

十四、法剑高悬:不能扬恶惩善

    张树平儿子张雷与史元松、杨俊是要好的朋友。张雷在与甘仕林一同洗澡时,听甘仕林说史元松、杨俊又到王涛开的赌场赌钱去了,遂对甘仕林说,不能让他们赌钱,我去把他们叫回来。王涛见张雷到自己的赌场喊人,心生不快,随即发生冲突。这些事实,有被告供述、被害人王涛陈述以及当事人甘仕林、史元松、杨俊证言在卷佐证(侦查卷470473480482487492493496497)。

从法益的角度看,张雷的禁赌行为应当鼓励。王涛私开赌场和禁止张雷喊走朋友本身就不对,当众喊张雷父亲的乳名,既犯了民间的“忌讳”,对张雷又是一种挑衅行为。这种情况下,发生一些小的冲突,分明是普通民事纠纷,而且过错在对方。原审却放任违法行为,倒打一耙,对守法护法者恶意定罪,错误十分明显,影响十分恶劣。

十五、破坏调解:司法队伍的败家子

涉案纠纷发生在多年以前,有的自行和解,有的经过派出所调解,矛盾都已经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0、41条明确指出:“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予以准许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 “要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全国、全党、全军、全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国家反复强调“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 ”、“访调对接”,促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有效提升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面对普通的民事纠纷,即便是轻微刑事案件,原审也应当注重调解。原审不但自己不调解,还违法否定了公安机关历年的多次调解成果,侮辱了基层公安干警的智慧,糟蹋了基层公安干警的艰苦付出。在如此严肃的政治和法律政策面前,原审公然和国家对着干,表现的如此愚昧和愚蠢,是唯恐天下不乱,是司法队伍的败家子。

十六、滥用职权:亵渎国家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九条分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上述规定,明确表达三层含义:第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坏财物等行为,首先强调化解矛盾;第二,矛盾化解的标志,是“达成调解协议”;第三,达成调解协议,涉案行为即不予处罚。本案与张树平有关的民事纠纷,大都经过公安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这种情况,连治安处罚都够不上,一审却给予刑事处罚,是滥用职权,是亵渎法律,是破坏法制。

十七、九大案件疑点:一审禁谈,二审悉心听取

     众所周知,案发原因和案件来源,是查明案件事实和性质的最重要证据,也是关乎案件能否成立的最重要证据,一审中,被告要求举证,要求辩护,被法庭禁止:“这些事你不要说,说了也没有人回答你”。

本案案发原因和案件来源的基本情况是:2010年4月20日夜,涉案人员徐超亲属驾车将张树平职工汤如军撞伤,张树平将受伤职工送滁州医院抢救;徐在刘文浩等组织下,当晚驾车带领20多人赶往滁州医院,将正在抢救伤员的张树平一家三口打伤住院;因“徐超系两劳释放人员,曾犯强奸、聚众斗殴罪,出狱后继续勾结黑社会为非作歹”得不到任何处理,4月23至5月4日,张树平向多方写信,反映“徐超堂哥、县监察局局长刘文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张树平举报“黑恶势力”没有得到任何答复,一周后的5月11,一家三口即被以“黑恶势力”逮捕入狱。对此,二审法庭细心听取了被告提出的九个问题:

第一,张树平实名举报“黑恶势力”,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关方面应当给予答复,为何至今不作任何答复?

第二,张树平举报他人犯罪,材料落入何人之手,为何全家被抓?

第三,张树平一家因见义勇为被打,致害人明显属于寻衅滋事,为何不被查处?

第四,张树平夫妻在涉案事件中被打伤,要求作伤情鉴定,为何不被允许?

第五,张树平见义勇为抢救的受伤害驾驶员,当时出现“创伤性休克”,腿部骨折,应当属于重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87条),肇事者涉嫌犯罪,为何不被查处?

第六,涉案交通肇事中被伤害的农民骨折、昏迷,损失严重,家庭困难,应当得到损害赔偿。张树平被抓后,伤者反映被人威胁,不敢维权。是何人威胁,为何威胁?

第七,据被告亲属反映,侦查期间(6月中旬),公安机关领导已经决定对被告取保候审,并且通知家属接人,后因为一个“神秘电话”,取保候审被取消,有没有这样的“神秘电话”,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实际上通过调阅“取保候审登记表”就能查出端倪,应否查一查?

第八,一起普通民事纠纷,为何“兴师动众”,筛查被告一家历史20年?

第九,据侦查机关“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张树平“涉黑”案件的“接警时间”为2010年5月10日15时57分,刑事拘留时间为5月11日,相隔仅半天时间。办案人员的《归案情况》也写明:“2010年5月10日立案侦查,在掌握大量证据后于2010年5月11日将张树平、汪银凤、张雷抓获归案,同日三人被刑事拘留”。从时间上看,半天不可能完成对证人的调查和对三人的侦查;从在卷材料看,此间并没有任何侦查材料形成。如此虚假材料如何形成,何人指使操纵?

以上九个问题,一审禁谈,二审悉心听取。

           十八、一审冷若冰霜,秩序混乱不堪


二审以人为本,庭审秩序井然

一审虽然是在某院领导亲自指挥下进行,却连最基本的诉讼程序也没有遵守。比如,三被告为“共同犯罪”,庭审调查问话时,应当分别进行。但是,一审将三被告带入法庭后,始终没有分开过,没有分别问话。律师建议依照规定打开戒具,也被拒绝。张树平女儿担任辩护人,辩护词刚开头即被打断。安徽日报记者旁听,两名法警始终不离左右,怕录音,怕记录,法庭秩序一片混乱。休庭后个把小时,数百群众仍然逗留法庭,质疑违法问题。

二审中,这些情况彻底改变。三被告带入法庭,审判长首先指挥法警为他们打开戒具;汪银凤身体不好,让其坐着回答问题;一审不让出庭作证的证人要求出庭作证,全部被允许;一审不同意提交的证据,二审全部同意;三名辩护人发言,法庭细心听取,始终没有打断。一审整整一天的审判,二审只用了不到半天;一审混乱不堪,二审秩序井然。

十九、主观归罪:人为导演法律拉郎配

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是随意扰乱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管理秩序”。主要包括行为场所“公共性”、侵害对象的“非特定性”等。与张树平相关的涉案行为,大都不在公共场所,而是在自己和纠纷对象的家门口。涉案对象,都是自己的熟人或者生意上的伙伴,具有极强的特定性和针对性。

刘文浩等夜里将张树平一家三口打伤,次早又用车堵张树平公司的门,张树平怒不可遏,砸了刘文浩的车。审理中一直将该“毁车”行为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此,公检法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认识一直高度一致。但是,经过三次司法鉴定,涉案行为没有达到规定的犯罪数额,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便有错,亦属民事纠纷。原审却重新将其归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明显属于主观归罪,定性错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在本质上是具有严格区别的两种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的客体系他人财产权。“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二者八竿子打不着。原审强行搞拉郎配,是主观归罪,是对法律的亵渎。

二十、欲加之罪:庄严国法弃之一旁

即便认定张树平一家有罪,亦应当执法有据。为了欲加之罪,一审搞错了涉案罪名的法定刑,搞错了追诉时效,搞错了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时间,搞错了自首的规定,搞错了量刑规则,出现了大量不该出现的错误。本案以“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案,经查纯属子虚乌有。张树平一家全部自动到案,涉案纠纷全部自行交代,如果构成犯罪,亦属于自首;张树平电话通知儿子张雷到案说清情况,张雷若为犯罪,张树平亦为立功;按照最高院、省高院的量刑规则,涉案事实全部定为犯罪,量刑最高也不会超过一年,还不包括未成年、自首和立功的从轻、减轻情况。这些,不是疏忽,不是不懂法,是欲加之罪使然。

二十一、法律有底线:公序良俗不可违

本案以“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案,抓的却是被告一家三口,十分荒唐。事实充分证明,所谓“黑社会”的基础根本不存在,纯属子虚乌有。张树平及其家族成员表现较好,素质较高。其姨夫周玉亭、姨娘李珍是老红军,曾经跟着爬雪山、过草地;父母亲都是粮食部门老职工,兢兢业业为国家艰苦奋斗一辈子。兄弟姊妹自幼受到家庭环境的良好熏陶,受到过良好教育。大哥张树友,1971年入伍,多次立功受奖,复员后在粮食部门又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晋升为公务员,提拔为办公室主任。张树平本人也在粮食部门工作,表现一直很好。下岗后自食其力,开设了小浴池、小饭店,还经常资助有困难的群众,在社会上也做了许多好事。早在1989年,就因下水见义勇为救人,受到好评,被《滁州报》宣传报道。判决认定的第8项所谓犯罪,实质上也是张树平在见义勇为救人引起。案发后,张树平一家三口被长期关押,群众很震惊,不理解,曾经有50多人联名写信,反映其中的冤情。网络上反映也很强烈,成千上万的网民天天跟帖,均为一家之言:“该案属于冤案”。一审群众旁听庭审调查了解真相后,就曾引发强烈不满,对立情绪十分严重,数百人滞留法院门口不肯离开。许多“骂娘”的语言虽然偏激,但充分反映了社会倾向性。“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对于这种社会倾向性,审判机关绝对不可掉以轻心。张树平固然有错,但人人都可能犯错。“文革”等重大历史悲剧表明,无端陷害不可怕,无限上纲最可怕。原审在对“恶势力”诬告信查无实据的情况下,即筛查被告一家10多年历史,抓住“鸡毛蒜皮”的邻里琐事,无限上纲,欲加之罪,既违反事实和法律,更违反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则,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二十二、“尉史”男慈禧:岂能一手遮天

张树平一家三口无辜被抓,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省人大、省公安厅、安徽日报均发专函,要求依法办案。来安县法院主要领导因刚刚调来,情况不熟悉,发现该案件影响大,久拖不决,在函件上批示,要求相关人员认真研究。并且特别强调:“此案绝不能办成错案”。在案件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某分管领导却散布说:“请示过中院,不判不可能”。案件尚未开庭,说话如此随意,如此以言代法,素质何在?!现代法制社会,岂能让这样的人一手遮天?!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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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滁州市法庭中院判决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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