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论坛

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收起左侧

答“云中漫步”

  [复制链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5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2]偶尔看看I

分享到:
发表于 2010-12-25 11: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噩梦还没过去 于 2010-12-25 11:55 编辑

   请你用自己固定的网名,一两个人用多个网名发帖,企图制造声势,是一眼就能看穿的。就是其他会员看不到,管理员是可以看到IP地址的。
  下面回答你的话:

(一)关于是否是招商引资:
请看
http://www.chinalawedu.com/huang ... /2006/09/2029_2.htm
我相信各位看了就很明白了。

   这个是当时我发在一个律师网上的咨询稿。我面对的是全国不认识的律师朋友,只能择要点说,哪能讲很具体?你不过是想拿它来证明,我在欺骗来安政府和论坛。我则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如果这个诈骗跟招商引资不沾一点边,我手头哪来2006年来安县的相关文件和来安县政府证人的调查信件?
(二)关于建房的土地:
你说:其叔父史兵涉嫌伪造了《转让协议》。
事实是买地和建房都在案件之前。史兵在听说永阳市场的住房要拆迁的时候,就张罗着买宅基地了。因为他怕自己出面定有难度,才请侄子史庆丰买的,只是怕以后和侄子史庆丰扯皮,便在建房前以转让的形式签了个《转让协议》,并且几个月的建房其间,他停下了在市场批发蔬菜的生意(放弃可以赚几万元的生意),天天忙在工地上。试问,噩梦还没有过去,如果是你的侄子建房,你能停下几个月的工作为他忙碌吗?
再说了,买了东西以后又转让,这也是正常的事情,更没有必要向谁告知。比如,我买了你的一个东西,现在我又要卖了,有必要再告诉你吗?我相信你是不会管这事的,你也没有权力干涉!
你没有权力说《转让协议》是伪造的!
你更没有权力说"由于被告史庆丰正在服刑,本案执行过程中,其亲属为了保全房产,串通起来做伪证"!纯属诬陷!!!

    史庆丰买地是在案发前,即2006年4月买的地,骗我钱是6月,《转让协议》上的时间是9月份。

    史庆丰有钱了还要转什么让?先不说这个问题。

    史庆丰诈骗前是个无所事事的小混混,史兵多少还有点实业在干。转让土地的人难道会放心把地卖给史庆丰这个不赚钱的小混混而不敢卖给史兵?人家卖地者的哥哥就是那个村民小组的组长唐国桢,难不成还用在一个小混混的威逼之下成交不成!

    我对史庆丰提起民事诉讼时,诉状当中有房子的全部材料,为何庭上史庆丰只字不提有这么一份协议书存在?就连法院委托来安执行都快过半年了,才突然出现这样的一份“协议”!

    说这样的《转让协议》是真实的,符合情理吗?

(三)关于房子的权属:
噩梦还没有过去,我问你,假如是你请我出面为你买了地,你盖了房子,你的房子就是我的吗?如果我一定要说房子是我的,凭你手上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手续,法院能执行吗?我和法院无理取闹就能要到吗?

   法律规定,房子的权属以国土部门和房产部门登记为准,集体土地买卖、房子权属必须经过村集体证明才有效。

   全国有多少类似小产权的房子,涉及民事执行的,法院照样予以办理!如果我是当地人的高官达贵,我会受到那样尖酸的嘲讽和这么漫长的“待遇”吗?


(四)关于史庆丰的签字笔迹:
我认为你没有权力说是别人模仿的!因为笔迹鉴定是个很庄重而又专业的技术问题,不是你说了算的!
如果按照你所说的,他的笔迹不应该有丝毫的变化,可能吗?不相信你自己试试,你绝对写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字!呵呵,有时候放屁还会犹豫一下呢。
不过从这点上,正好说明了你和史庆丰的朋友关系的确不一般!

   笔迹鉴定是为谋求正义的人而敞开的。我正在咨询这方面的知识。史庆丰在牢里,他是没有机会亲自书写的。


(五)浦口法院和中院为什么没有采信你关于房子方面的信息?你自己最清楚!
好了,今天就写这些,以后再继续吧。

   浦口法院和中院裁定在前,我后来找到房子,申请南京公安机关予以补充调查取证,才得以在永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你不是当事人,在此我向你补充一些经过,以证明房子的权属就是史庆丰本人的:

   史庆丰在羁押期间,曾托他的狱友给我带口信,叫我去找他四叔史兵,叫史兵处理他的财产,让他出来。我找到了史兵,他的第一句话竟是“你找我,找对人拉!”

   在来安见面后,史兵叫我帮忙。他亲口对我说,史庆丰有房子在,但处分权要由史庆丰的父亲说了算。我不信,他还对天起誓,他上有老母,下有两个女儿,如果骗我的话全死光!我不予置否。

   我跟史铭经过协商,双方约定,他把钱还我,我去找公安的人。中间我父亲帮我找亲戚,寻战友,疏通了很多环节。可是等我亲戚帮我找过公安领导之后,与史铭坐下来商谈具体细节时,史铭突然问我:“你说说这个案子,对于你来说,最好的结果和最坏的结果分别是什么?”我说:“对我来说,我只想拿回自己的钱。我是家里长女,没有兄弟,母亲患病时我钱被骗光,没有尽孝不说,还让妈妈死不瞑目。最好的结果就是,你们不是有钱吗,那就赶快把钱还我,我尽自己最大能力帮助你们。最坏的结果就是,我开着史庆丰的那辆破车回去,他去坐牢,咱们两败俱伤!”

   自称“诸葛亮”的史铭听了我的话,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于是他声色俱厉地辩驳史兵的话,称没有他同意,任何人没有权利动什么房子!他听出了,我如果拿了车就不会再追余下的诈骗款了。他打定主意,宁愿让他的儿子去坐牢,也要把房子留住自己享用。

   谈判结束,送别帮忙的亲戚后,我流了很多眼泪。第二天回温州的车上,我发了一条短信给史铭:“史老师,虎毒都不食子,你心里只有钱,太可怕了。法庭上见!”

   也是从那时开始,我感觉到了面对他们这样的家庭,善良和仁慈只会被耍弄,我下决心等刑事案件结束后,自己去查到房子,追回属于自己的钱!

   史铭的虚伪,还表现在到今天为止,他都大言不惭自称老板,很有钱。

   本次来永嘉的专案组里就有法官被蒙蔽,竟称来安的丧葬服务都很赚钱,说他很有钱。

   事实情况是如何的呢?

   史庆丰被抓捕后,史铭请了南京名律师张晓龄,来安籍,江苏省公安大学教授。但是史铭没有付足律师费。该律师约我谈话时,我提出,诈骗50多万是重罪,如果对方家里不想让他坐牢的话,请律师想办法协调解决,时间还来得及,我经济极度困难,我的目的只有一个,把钱还我,对方坐牢弥补不了我的损失!

   张晓龄很无奈地告诉我,自己很忙,这个案子是坳不过老乡面子才接的,史铭给他送了些字,竟说值多少多少钱。
   果然一审下来,史庆丰被判了十年零六个月,律师没有发挥一丝作用。

   二审期间,对方换了律师,约我商谈。我不敢再相信他们的诚意了。但手机短信里,律师义正言辞地说,十年牢对人生来说太可怕了,骗去的钱就应该要还,叫我配合。我半信半疑地再次跑到南京跟他们见了面,其时,我由于受此打击,身心俱惫,苍老了很多,史庆丰的母亲竟认不出我了。

   但是二审维持原判,裁定书上没有二审律师的名字。

   我给该律师打电话询问,对方竟义愤填膺!

   原来,该律师是史兵给请的,史铭只知道要求律师这样做那样做,却一个子儿都不肯出,害得那个律师做了大量工作,在法官面前失了信用,最后不了了之。史兵看不下去,只好自己掏钱给了律师2000元钱,解除了和约。律师告诉我,史庆丰的房子因有他老子占着,史铭不松口,没有办法处置。

   这就是史铭的为人。他这么老了还说去北京读书,是否是在史庆丰诈骗后给的钱,那钱是不是就是我的血泪钱,我都很纳闷!

   那么,为什么史兵会比他父亲还更加关心史庆丰,不惜冒着犯罪的危险帮史庆丰编造伪证呢?

   史庆丰骗钱得手,史兵略知一二,因为我在报案前每天打史庆丰的电话找人,史兵就帮他挡过很多回,史兵帮史庆丰一起制造了史庆丰去了澳门的假相。

   史庆丰进去后,史兵极度害怕,面对警察盘问,坚称自己跟史庆丰基本不来往,从不谈生意上的事。后来看到史庆丰没有提及他,他就心怀感激,所以他是除了江元琴外最想帮助史庆丰的人。

   如果那房子真是他史兵的,他早就去卖掉换回史庆丰的自由了,但问题是房子是史庆丰的,他头上还有他老子,史兵根本没有办法处置房子。

   我不能不承认,自己是世界上最无知最愚笨的人之一。2006年前,我好多朋友在外地买地成功,建起大楼开超市,有的还从很小的钱慢慢做成步行街,利润非常可观。所以我一直在关注这方面的信息。对于钱的往来,我跟几个师范老同学习惯了卡上转帐,只保留银行凭条,从不打条子,结果因为这个老习惯闯下了大祸,给罪犯有机有趁,酿成千古悲剧。

   希望大家打消那些龌龊和不堪的猜测,如果我靠什么“石榴裙”跟史庆丰有交易,判决书上早就出现了!


   恳请来安县政府、法院公正处置,尽快对该房产采取措施,实施“强制管理”!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86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2-25 12: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幸坐到沙发(估计我回复完了就不是沙发了。)

已经到对薄公堂这个境地,我想双方必然都有所坚持,不愿或难以妥协。

楼主是受害人,竭力追回自己的损失,无可厚非。被告已经入狱,而缘何会出现这么多负面的回击?想必楼主正触及到他们的核心利益。

我不是法官,我也不懂得经济纠纷该如何处理。我只知道,有个词语叫感恩的心,如果我是头顶国徽,身穿制服的法官,我会用心对每一个原告,每一个被告负责。要知道,能完成一个人应得的心愿,是多么的荣幸,是多么的成就感。

而,设想我是那个被告,也许我也会竭尽所能阻挠楼主,毕竟我也想既不失去里子,也不失去面子。而如果我了解到楼主被骗后的遭遇,承担着巨额欠款的压力,母亲猝然离世的痛苦,想到这里,我真的无法再设想我是被告了,缘何一个人能做到宁愿儿子坐牢也要保住一栋其实不属于自己的房子?缘何一个人能逍遥自在自吹自擂找枪手写帖子抗议楼主却完全看不到民声所向?缘何一个人能不牵挂牢中的儿子在年底寒冬中是否衣着单薄而自称老板自顾自逍遥快活?

我不知道那个史兵是否也该是被告,我不知道这个史铭到底是不是史庆丰的亲生父亲,我只觉得,不像,真的不像。

愿楼主在坚持自己的正义之路上,学会善待自己,莫将心力完全交瘁于这种无赖身上,愿君安好。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86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2-25 12: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另,楼主此时要乐观,因为从反击程度来分析,你应该是胜券在握,而对方则是穷途末路的表现。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51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0-12-25 12: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累了......赶快结束吧....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0-12-25 17:04:45
为骗子说话、胡说八道、不知廉耻,在网上显示的两个人其实就是一个人!卑鄙、卑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437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0-12-25 17: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左手涂鸦


    现在的公检法都是为有钱人 有关系人办事的  平常老百姓只有而割宰的份   有时真的是没有说理的地方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25 20: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噩梦还没过去,请你别瞎放屁了!
江浦和中院的律师都是张晓林,20000元律师代理费难道是你付的吗???
你的小说写作水平不错,佩服!
完全是胡编滥造的谎言!!!
本帖评分记录元宝 收起 理由
轻风 -6 请文明用语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25 20: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假话的人该天打雷劈!!!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25 20: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噩梦还没过去说:“请你用自己固定的网名,一两个人用多个网名发帖,企图制造声势,是一眼就能看穿的。就是其他会员看不到,管理员是可以看到IP地址的。”

现在我对天发誓:lax如果和我是同一个人,如果是我,我出门就被车撞死!
我不知道lax他(她)是谁,如果和我不是同一个人,那你就。。。。。。

太清楚了,杜撰是你最拿手的本事!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签到天数: 3 天

连续签到: 0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25 21: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昨天lax的话,很能说明问题:

39楼
发表于 昨天 13:58 | 只看该作者
"有话想说"的二点谎言:
    第一、“2006年,一个外乡人——浙江温州永嘉的“噩梦还没过去”,被来安县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各种形式的强力宣传所吸引,怀着对来安社会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厚望,毅然拿出大半辈子节衣缩食的积蓄,积极投入到来安轰轰烈烈的经济建设中,她的这个举动和示范,带动了越来越多的温州人到来安投资兴业,促进了来安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
    实际情况是:“噩梦还没过去”于2006年6月初与史在网络聊天中相识,2006年6月13日其同事胡老师在核实情况后,向“噩梦还没过去”发出警示,“噩梦还没过去”不相信,仍于2006年6月18日将款汇出,后又陆续给了史4万余元,直至2006年9月26日在网上求助律师(前面网址巳有)。“有话想说”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请大家自辨。
   第二、“通过法律途径顺利拿到的执行史庆丰房产等财产的判决书,使得她多少有点安慰和松了口气!但是,她噩梦还没过去,当她带着判决书,一次又一次满怀希望,疲于奔命,千里迢迢来到来安县,来安人民法院的某些头顶国徽的人民法官却一次又一次摆出各种各样的理由难以执行!”
    “噩梦还没过去”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史所有的请求并未得到永嘉县法院的支持。否则,“噩梦还没过去”可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该房屋。
    "有话想说"告诉大家:我们要理性,不要杜撰想象别人隐私!我们要相信法律,相信判决书!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弱者的权利!
    请问“有话想说",谁在杜撰!你想把大家引向何方,把“噩梦还没过去”陷入什么样的境地,居心何在!
请广大网友文明跟帖,不可以发布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上网环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