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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噩梦还没过去 - 

答“云中漫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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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27 22: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左手涂鸦”:你干吗要把我俩的帖内回复都删除啊?

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应该让大家都看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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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12-28 08: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白花了我这么长时间看完,最后还是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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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2-28 08: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云中漫步


    可笑,我会删除正常的帖?做斑竹这么多年,你可以在论坛调查一下,我有否删除过任何一篇没有不当的言论。

很多人都提到了判决书,既然和招商引资没有关系,那么请公布判决书全文,以证明你们所说的真相。

另,请31楼、32楼的同志不要认为匿名了,我就不知道你是同一个人,自己义愤填膺的控诉,又自己自卖自夸的支持自己,这种伎俩真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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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2-28 08: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另,你自己去看看帖内回复,到一定程度它就会自动转页,你可以点击代表页数的"1/2/3"来看前面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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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2-28 08: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31楼、32楼的那自卖自夸的同一个人,我可不是什么佐罗,难道你希望一个热点事件出现在论坛的时候,所有的斑竹都装没看见?难道斑竹就不可以发表不同看法?你狭隘的认为自己代表公正,却不见你发表任何关于案件详情的内容,你一直在匿名着对噩梦以及其他支持噩梦的会员进行冷嘲热讽,提出所谓的炒作论、个人标榜论、绑架论等等,首先,来安论坛不需要借这个事情来炒作自己,我们有自己的宣传措施。身为一个除了年终聚会一律不参加活动的我个人也没有必要进行炒作。如果噩梦是利用招商引资来绑架政府,绑架论坛言论,那么我相信政府会第一时间出来解释。既然你能说出具体判决的法院,那么你一定也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很亲密的亲人,你为何迟迟不公布判决书的内容呢?却反而用起了最最忌讳也最没自信的自己顶自己的手段?你觉得我有没有理由觉得可笑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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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2-28 08: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而是你们一直在炒作所谓的给来安抹黑丢脸的言论,对政府对来安论坛对所有网友施压,让他们觉得噩梦是破坏来安形象的罪魁祸首吧?

我觉得来安形象有没有被破坏,来安人自己就该负责,难道一个外地人想破坏本地形象就靠嘴巴说说就行了?不是所有责任都要推倒他人头上,首先要看看自己是不是心怀邪念,否则怎么会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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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28 09: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噩梦”是在网络上与史相识 相熟  甚至产生感情,从而借钱给他,但是我们大家还是要对“噩梦”表示同情啊,50万来的都不容易啊,毕竟她受骗了,是受害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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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2-28 10: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还在吵什么,请论坛的版主“左手涂鸦”去法院看了几份判决书和相关的证据以后再说话吧!

不然我也认为你们是在炒作!

版主“左手涂鸦”的话完全是凭想象,无中生有,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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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2-28 11: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左手涂鸦”,你不愧是版主,好象来安论坛就是你的天下,只有你的话才是真理(涉嫌炒作)?

你凭着想象就认为“噩梦”的话就是真话。几个法院的判决书等材料,我相信来安法院一定都有,你与其在论坛支持“噩梦”,作为版主,你为么不去法院了解一下真实的东西,给网民们一个公正的说法?

说句实话,所有的材料我都看过的,但是,我无权公布到网络上来,如果要公布的话,你应该叫“噩梦”公布出来(因为她的胆子大,她敢无视法律)。而你无理的要求其他人(网民)来做这事,个人认为这不合适。

我认为,你也可以让媒体去法院采访,请媒体记者上来解说,以澄清事实真相!

作为版主,我认为你还是少说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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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2-28 11: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版主,如果认为就是老子天下第一,是不会得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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