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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噩梦还没过去 - 

答“云中漫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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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0-12-28 12: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雷了,下雨收衣服了~~~~
天冷了,护好牙,别凉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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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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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2-28 13: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各位版主组成联合调查组到来安县法院了解情况,还原事情真相,然后告诉我们广大网友。一味在这里穷吵,不去做该做的事情,你们真的涉嫌炒作!
     作为代言人行使你们的权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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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0-12-28 14: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间调查组!新事物!
建议将涉及该案的所有判决都发出来让网友们也过过目,呵!也过把法官瘾:"焦点访谈,让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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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2-28 17: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2# 不怕风吹雨打


    “作为版主,如果认为就是老子天下第一,是不会得人心的!”

我在网络上走了11年了,还从未说过自己是老子。你这句话我是很赞同的,如果斑竹都抱有这种思想,那么论坛就不好玩了。

我觉得我作为一个帖子的读者,我有权发表我自己对楼主描述的事件的看法,在没有触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我所做的任何假设都是引导网友思考,这有什么不合理的?我有触犯史庆丰以及你们各位突然注册的会员的权益么?

你们口口声声说自己知道真相,请和噩梦一样,贴出你们的真相,而不是一拥而上用各种“绑架、造谣、威胁、舆论、炒作”等等语言压迫网友去改变思想。

我也不会去法院要求看什么判决书,这些东西是你们这些反驳者应该去做的,难道不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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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2-28 18: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为什么我要少说为好?这是警告还是威胁?我个人看不出任何建议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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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2-28 18: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给你去一个困惑。

只要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判决生效的,作为当事人,要在网上公布判决书,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

你如果害怕,可以屏蔽掉当事人姓名,住址等等真实信息。

这样你可以发表了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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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2-28 20: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希望麻海娟看到今天的贴子后,能有一个清醒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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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2-28 21: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N天前(或者说N月前)都知道事情真相的各位版主,你们在过去干了什么,现在又在干什么,我不想说了,多有得罪,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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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2-28 21: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绑架政府、误导民意,这个词用在你们身上一点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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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0-12-29 09: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清官难断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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